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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雪杰与徐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杰,徐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2350号原告:王雪杰女,1986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告:徐佳女,198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原告王雪杰与被告徐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少伟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办理赴韩旅游押金5,000.00元;并返还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称能为原告办理赴韩5年多次往返旅游手续,收取原告押金5,000.00元,并要求原告提交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承诺2个月办不成押金等如数退还,现已逾期,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向本院出示了收据一枚,内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收款事由为咨询韩国5年多次手续费用5000元整押金,交款人为王雪杰,收款人为徐佳,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被告徐佳未到庭、未举证亦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徐佳于2017年6月14日收取原告5000.00元押金款,收款事由为咨询韩国5年多次手续费用,现原告提出逾期未办成,被告理应返还押金并返还护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实质上构成了居间合同,被告徐佳不具备涉外旅游签证的资质,无权收取高额居间费用,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的抵押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的诉求,因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佳返还原告王雪杰押金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心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