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兆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兆勋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88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兆勋,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兆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兆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冯兆勋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一不明身份男子处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王传良被盗的“鲁霸”牌金色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自用。同年5月份,冯兆勋又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购买沈秀菊被盗的“嘉凯利”牌全封闭三轮电动车一辆转售他人。案发后,两车追回,退还失主。经商丘市梁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鲁霸”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现行价值人民币3660元,“嘉凯利”牌全封闭三轮电动车现行价值人民币4160元,总价值人民币792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兆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兆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冯兆勋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一不明身份男子处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王传良被盗的“鲁霸”牌金色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自用。同年5月份,冯兆勋又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购买沈秀菊被盗的“嘉凯利”牌全封闭三轮电动车一辆转售他人。案发后,两车追回,退还失主。经商丘市梁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鲁霸”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现行价值人民币3660元,“嘉凯利”牌全封闭三轮电动车现行价值人民币4160元,总价值人民币7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兆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冯兆勋的供述、被害人王传良等人的陈述、证人魏允亮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兆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兆勋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赃车已经追回退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兆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