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赵灿阳与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灿阳,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712-1号申请执行人:赵灿阳,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区建业街285号被执行人姜红,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马老行政村朱庄285号赵灿阳与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63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红偿还赵灿阳人民币4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赵灿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红有砖厂可供执行,已查封砖厂及设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在商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1民初6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