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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云燕与王林江、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燕,王林江,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初412号原告:田云燕,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南阳亿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林江,男,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雪枫路与伏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17621673K。法定代表人:王霞(任公司总经理)。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霞,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田云燕与被告王林江、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云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江、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云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林江偿还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1500元,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80000元本金,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清偿完结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第一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约定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9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每月十日前结息,2017年1月份利息已经偿还了并且本金偿还了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林江、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原告田云燕与被告王林江、被告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田云燕,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王林江,身份证号码.丙方担保人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签订本合同,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担保,三方依照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第一条币种金额1.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以下简称本金。2.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本金后,出具《借据》给甲方收执。3.实际交付本金的时间,以《借据》上落款的日起为准。第二条借款期限及用途1.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止(实际起伏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2.甲方出借的款项属于自有的合法收入。乙方借款只限用于合法的资金临时周转。第三条、利率、利息1.月利息为2分,即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利息为2000元。2.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0日前结清当月利息。3.双方款项往来通过双方指定的下述账户进行,甲方出借本金、乙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只要将款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即视为完成。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田云燕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55.乙方指定账户户名王林江开户行农业银行账号62×××78.第四条还款方式、时间一次性还款。乙方应在借款期限的最后一天起3天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逾期还款,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继续支付外,还应按借款本金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五条保证条款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六条争议解决凡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成立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于甲方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田云燕乙方王林江时间2016.09.13丙方保证人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王霞.时间2016.09.13.”2016年9月13日,被告王林江向原告田云燕出具《借款》一份,该借据内容为:“借据借款人王林江今日借到出借人田云燕交付的人民币壹拾万整,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2016年12月12日借款人王林江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15日,原告田云燕向被告王林江银行转账100000元。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霞共向原告田云燕转账8000元支付2016年10月、11月、12月、2017年1月4个月的利息,每月2000元。其中,2016年10月12日转账2000元,11月20日转账2000元,12月15日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0日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3日-24日,被告王霞向原告田云燕转账20000元偿还本金。其中2017年1月23日,被告王霞向原告田云燕转账3000元、7000元、85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霞向原告田云燕转账150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5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田云燕与被告王林江、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应全面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林江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也向被告王林江支付了100000元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王林江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该款,被告王林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依法向原告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担保期限内,被告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王林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王林江偿还下欠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偿还的本金,原告田云燕自认被告王霞先后支付20000元本金,故被告王林江应偿还的本金为80000元。关于利息,因2017年1月23日、24日,被告王霞共偿还本金20000元,故对于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原告请求1500元,其余部分放弃,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三被告承担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承担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至欠款清偿完结之日止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王林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云燕借款本金80000元整,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之间的利息1500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017被告王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林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500元,应予退还),保全费1020元,共计2820元,由被告王林江、王霞、南阳吸引力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张文广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