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2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金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异60号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金某某,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段某某号。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某某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小区某某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段某某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辽070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一、限额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登记的(某某地)电视网络经营权……”,该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称,自2017年初由“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某地的有线电视业务经营权全部由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与于某某名下的某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另由于王某某也是被执行人,也是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不占有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任何股份。借款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辩称,1、案外人异议诉求不成立。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异议人称2017年承包了于某某名下的某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地的有线电视业务经营权。本案借贷发生于2015年8月及后续时间。2016年6月9日,于某某与答辩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已将上述网络经营权抵押给答辩人,因借款到期没有偿还,于2017年4月9日又签订了于某某名下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产权转让协议。因此,经营权借款抵押在先,异议人的诉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2、异议人提供的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异议人提供的承包电视网络经营权没有充分证据。异议人提供的城郊用户代理维修维护费支出明细表是2016年1月发生的,而异议人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此证据无法证明电视网络经营权归属于异议人。3、执行事项合法。2017年7月26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70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于某某名下电视网络经营权,电视台领导确认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执行事项合法。异议人的异议诉求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赔偿。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诉求,维持原判和执行事项。本院查明,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辽07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辽0702执311号执行裁定书:“一、限额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登记的(某某地)电视网络经营权……”,该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其城郊用户代理维修维护费用支出明细表系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费用发生情况。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7年2月10日。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2017年初该公司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某地的有线电视业务经营权全部由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与于某某名下的某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另由于王某某也是被执行人,也是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不占有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任何股份。借款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要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为此提供城郊用户代理维修维护费支出明细表、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提出的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初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某地的有线电视业务经营权全部由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一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异议人的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某某有线电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郝 岩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