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凡慕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凡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二里121号609室。法定代表人:林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章华、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凡慕兰,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凡幕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凡幕兰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凡幕兰288710元(包括本金109000元、违约金暂计193048元,执行费1535元、案件受理费248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