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春龙、蔡福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春龙,蔡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2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蔡春龙,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蔡福贵,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蔡春龙、蔡福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未履行的债务并给付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蔡春龙银行存款25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