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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小妹、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235号陈小妹:你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费追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8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0.66元由你方承担。因你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小妹立即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0.66元。请将以上款项转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9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审判长王跃进审判员林发富审判员连征元书记员林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