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俊山与安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俊山,安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971号原告:柳俊山,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安泽平,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柳俊山与被告安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俊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柳俊山负担。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