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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海芳与赵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芳,赵海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99号原告:赵海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海芳与被告赵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海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赵海芳负担。审判员  杜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