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海芳与赵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芳,赵海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99号原告:赵海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明,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海芳与被告赵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赵海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赵海芳负担。审判员 杜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