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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雷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恢539号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雷艇: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雷艇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雷艇支付透支本金12988.89元及利息,并承担滞纳金费用1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日裁定本案程序终结。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表示被执行人俞雷艇已直接向其支付执行款20751.73元(包括本金12988.89元、利息6262.84元、滞纳金费用15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另外,被执行人俞雷艇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9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