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志东、李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东,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东,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被执行人李伦,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周志东与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志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饲料款140000元、诉讼费15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备案房一套,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