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登富与重庆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登富,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249号原告袁登富,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8276。法定代表人刘宣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刘昌勇,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启福,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登富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袁登富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传票,袁登富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该传票。2017年10月20日开庭当日,原告袁登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登富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卿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