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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崔浩与吉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浩,吉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6008号原告:崔浩,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吉宇伟,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原告崔浩与被告吉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