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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XX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蔡文龙,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XX,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蔡文龙与被执行人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被告XX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前赔偿原告蔡文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器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十九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由被告XX负担,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该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九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至9月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账户无存款及其他权益、亦无机动车辆档案登记信息。财产申报令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查找,未查到其本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赵立军书 记 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