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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68上海集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兵,上海集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兵,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集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邱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石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集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