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9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大与被执行人王发堂、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大,王发堂,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伟大,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王发堂,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康艳,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大与被执行人王发堂、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102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李伟大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汽车;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6)黑1024执94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发堂、康艳共同所有的东宁市绥阳镇某室。现申请执行人李伟大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6)黑102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李伟大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汽车查封。二、解除(2016)黑1024执949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发堂、康艳共同所有的东宁市绥阳镇某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