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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缪有义、黄朝挺、唐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有义,黄朝挺,唐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081号原告:缪有义,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朝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唐苏辉,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缪有义与被告黄朝挺、唐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定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朝挺、唐苏辉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朝挺、唐苏辉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因原告缪有义曾替被告黄朝挺偿还贷款3万元,因此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协议约定:该笔代偿款3万元作为黄朝挺向缪有义的借款,定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1万元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如逾期偿还,则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借款本金,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后被告黄朝挺偿还1万元,剩余2万元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黄朝挺、唐苏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缪有义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黄朝挺、唐苏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曾晓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