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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许丕云、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王江,许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许丕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王江、许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6195389.82元及自2017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均无分支机构,被执行人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王江名下均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查找不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通过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该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已被另案多次查封,被执行人王江名下有宅基地一宗,亦被另案多次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找不到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均被另案多次查封且本案无优先受偿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