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8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鲁成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鲁成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872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0088725F。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城掌鸠河南北路西侧(鸿曦阳光酒店401室)。法定代理人:杨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萍,云南精群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成忠,男,1968年8月8日生,云南禄劝人,住禄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诉被告鲁成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