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庄晓峰、郑九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晓峰,郑九鹏,曾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庄晓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郑九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曾起燕,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晓峰与被执行人郑九鹏、曾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37149.99元及逾期利息,查明被执行人郑九鹏、曾起燕外出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