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本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本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956号原告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小区1幢2-18、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男,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郑本春,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本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