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京、芦培培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京,芦培培,廖建赠,王炎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666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京,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原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芦培培,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因赌博于2017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廖建赠,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因赌博于2017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炎根,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京、芦培培、廖建赠、王炎根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浙0604刑初56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文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芦培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廖建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王炎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一百元(其中人民币二万一千一百元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人民币九千元暂存于本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文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文京、芦培培、廖建赠、王炎根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京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京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刑初5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