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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张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张猛,张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广场D楼商业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7-2。负责人:潘孝春,行长。被执行人:张猛,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苗苗,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猛、张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张猛、张苗苗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猛、张苗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