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州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东阿县鑫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东阿县鑫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9号之三申请人德州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北方东街南东风路东。法定代表人张书强,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东阿县鑫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鱼路北首路东。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德州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阿县鑫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379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阿县鑫鑫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