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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熊小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7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龚嘉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熊小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韩集镇至栎城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梁樊庄贾窑高速公路涵洞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熊小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小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醉酒后驾驶的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酒驾血样提取登记表、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新蔡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证人郭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小伟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小伟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小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