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新玲挪用公款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通 知 书(2017)陕刑申107号吴新玲:你为挪用公款罪一案,对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刑0111初233号刑事判决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终5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罪名错误、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你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