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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易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易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677号原告: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黄三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易正杰,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含山县佳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齐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