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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乐贵与大阳镇香山村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贵,泽州县大阳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乐贵,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人。被执行人泽州县大阳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国政,任村委主任。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525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泽州县大阳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大阳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泽州县大阳镇香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15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