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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梅昌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昌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昌波,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昌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昌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梅昌波在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趁被害人白某居住屋无人之际,悄悄溜进房间,盗窃得步步高VIVOX3T手机1部和现金400余元,并从房间桌子上拿走摩托车钥匙,然后将白某停放在工棚外的一辆纵情牌ZQ125-4男士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步步高VIVOX3T手机价值人民币1699元,被盗纵情牌ZQ125-4男士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40元。2、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思南县塘头镇沙坝村小宅组,用铁夹撬开被害人石某1家房门,进入屋内盗得两瓶白酒(茅台镇酒、老土酒)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元。3、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芭蕉组,使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罗某2家房门,进入室内,在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4500余元。4、2016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三组,翻入被害人安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3000余元。5、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思南县塘头镇沙坝村沙坝组吴某家,把吴某停在院坝里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贵D×××××)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卖给了何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71元。6、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石阡县汤山镇万安村大柏香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娄某家中,盗窃得现金240余元,并将娄某的一辆隆鑫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贵D×××××)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7元。7、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官和乡官和村坳上组,翻入被害人龙某1家中,在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5300元。8、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凯市村小河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舒某1家中,在卧室木箱内盗窃得现金3000元。9、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三组,翻入被害人郑某家中,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7400元。10、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提红村过江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冉某家中盗窃得现金4200元。11、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四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董某1家中,在卧室棉絮下盗窃得现金4000余元。1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塘坎上组,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盗窃得现金1500元。13、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五里一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罗某1家中,在卧室沙发垫下盗窃得现金13000余元。14、2016年10月20几号,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三组,撬开被害人刘某1家房门锁,进入室内盗窃得银行卡一张及现金600余元。15、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凯市村桐木董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在卧室衣柜里盗窃得现金3000元。16、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鱼梁溪村阴溪组,进入被害人杨某1、欧某家中,在卧室床头盗窃得现金200元。17、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九组,使用剪刀撬开被害人游某2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5000元。18、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凯德街道凯市村桐木董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中,在二楼卧室盗窃得现金10元,并将李某2停放在家中的红色粤龙牌YL150-6(车牌贵D×××××)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4元。19、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梅昌波将被害人舒某2停放在江口新嘉宾宾馆门口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偷走,之后的一天,梅昌波骑该摩托车到印江县洋溪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摩托车被当地群众扣押。后江口县公安局将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舒某2。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1元。20、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闵某鱼梁溪村竹寨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杨某2家中,在卧室盗窃得老人机1部、现金600余元。经鉴定,老人机价值人民币288元。21、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芭蕉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1300元。22、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鱼梁溪村边江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中,在衣柜里盗窃得现金1100元。23、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塘坎上组,进入被害人许某家中,在卧室盗窃得老凤某千足金项链1条、周某千足金耳饰1对、老凤某千足金芙蓉石挂坠1个、小米Ⅳ手机1部、老人机1部及现金400余元。经鉴定,老凤某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17元、周某千足金耳饰价值人民币1778元、老凤某千足金芙蓉石挂坠价值人民币1729元、小米Ⅳ手机价值人民币764元、老人机价值人民币139元。24、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印江县洋溪镇新阳村下毛湾组,翻入被害人冯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未盗得财物,梅昌波便躲在冯某家顶楼上,第二天早上离开。25、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印江县洋溪镇冷水村丁木坳组,使用扳手将被害人雷某全家房锁撬开,进入屋内,在一个木箱里盗窃得现金3000元。26、2016年农历11月18日晚,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二组,撬开被害人姜某家房门锁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黄金戒指一枚、遵义牌香烟两包。随后梅昌波又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一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候某家中,在室内的柜子里面盗得朱砂一团、一个银手镯、一张银行卡、现金100元。27、2016年农历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河坝村老屯三组,使用铁夹撬开被害人熊某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衣柜里盗窃得现金3600元。梅昌波到熊某家盗窃后,沿路走到被害人王某家,使用钢筋撬开王某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盗窃得现金400元。28、2016年农历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七组,撬开被害人游某1家门锁后,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便离开。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昌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盗窃金额869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昌波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梅昌波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梅昌波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昌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盗窃的部分物品已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昌波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梅昌波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辩称,对指控的第二十三起案件事实中只偷了两部手机和人民币400元;起诉书指控的老凤某千足金项链1条、周某千足金耳饰1对、老凤某千足金芙蓉石挂坠1个等财物都没有偷得。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梅昌波在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趁被害人白某居住屋无人之际,悄悄溜进房间,盗窃得步步高VIVOX3T手机1部和现金400余元,并从房间桌子上拿走摩托车钥匙,然后将白某停放在工棚外的一辆纵情牌ZQ125-4男士二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步步高VIVOX3T手机价值人民币1699元,被盗纵情牌ZQ125-4男士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40元。2、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思南县塘头镇沙坝村小宅组,用铁夹撬开被害人石某1家房门,进入屋内盗得两瓶白酒(茅台镇酒、老土酒)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元。3、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芭蕉组,使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罗某2家房门,进入室内,在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4500余元。4、2016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三组,翻入被害人安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3000余元。5、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思南县塘头镇沙坝村沙坝组吴某家,把吴某停在院坝里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贵D×××××)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卖给了何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71元。6、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石阡县汤山镇万安村大柏香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娄某家中,盗窃得现金240余元,并将娄某的一辆隆鑫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贵D×××××)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7元。7、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官和乡官和村坳上组,翻入被害人龙某1家中,在卧室床垫下盗窃得现金5300元。8、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凯市村小河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舒某1家中,在卧室木箱内盗窃得现金3000元。9、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三组,翻入被害人郑某家中,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7400元。10、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提红村过江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冉某家中盗窃得现金4200元。11、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四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董某1家中,在卧室棉絮下盗窃得现金4000余元。12、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塘坎上组,进入被害人陈某1家中,盗窃得现金1500元。13、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五里一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罗某1家中,在卧室沙发垫下盗窃得现金13000余元。14、2016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三组,撬开被害人刘某1家房门锁,进入室内盗窃得银行卡一张及现金600余元。15、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凯市村桐木董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在卧室衣柜里盗窃得现金3000元。16、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鱼梁溪村阴溪组,进入被害人杨某1、欧某家中,在卧室床头盗窃得现金200元。17、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九组,使用剪刀撬开被害人游某2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5000元。18、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凯德街道凯市村桐木董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中,在二楼卧室盗窃得现金10元,并将李某2停放在家中的红色粤龙牌YL150-6(车牌贵D×××××)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4元。19、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梅昌波将被害人舒某2停放在江口新嘉宾宾馆门口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偷走,之后的一天,梅昌波骑该摩托车到印江县洋溪镇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摩托车被当地群众扣押。后江口县公安局将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舒某2。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1元。20、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闵某鱼梁溪村竹寨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杨某2家中,在卧室盗窃得老人机1部、现金600余元。经鉴定,老人机价值人民币288元。21、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芭蕉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在卧室柜子里盗窃得现金1300元。22、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闵某鱼梁溪村边江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中,在衣柜里盗窃得现金1100元。23、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凯德街道金钟村塘坎上组,进入被害人许某家中,在卧室盗窃得小米Ⅳ手机1部、老人机1部及现金400余元。经鉴定,小米Ⅳ手机价值人民币764元、老人机价值人民币139元。24、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印江县洋溪镇新阳村下毛湾组,翻入被害人冯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未盗得财物,梅昌波便躲在冯某家顶楼上,第二天早上离开。25、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印江县洋溪镇冷水村丁木坳组,使用扳手将被害人雷某全家房锁撬开,进入屋内,在一个木箱里盗窃得现金3000元。26、2016年农历11月18日晚,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二组,撬开被害人姜某家房门锁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黄金戒指一枚、遵义牌香烟两包。随后梅昌波又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十一组,翻窗户进入被害人候某家中,在室内的柜子里面盗得朱砂一团、一个银手镯、一张银行卡、现金100元。27、2016年农历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河坝村老屯三组,使用铁夹撬开被害人熊某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衣柜里盗窃得现金3600元。梅昌波到熊某家盗窃后,沿路走到被害人王某家,使用钢筋撬开王某家房门锁,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盗窃得现金400元。28、2016年农历11月21日,被告人梅昌波窜至江口县民和镇洪某新七组,撬开被害人游某1家门锁后,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便离开。另查明,被告人梅昌波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盗财物步步高VIVOX3T手机一部于2016年2月4日由铜仁市公安局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发还给受害人白某;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折价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由江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支付给受害人吴某;2017年3月17日被盗财物粤龙牌摩托车一辆、李永木驾驶证、行车证各一本、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由江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分别返还给受害人李某2、舒某2家属舒某3、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昌波无异议,有被告人梅昌波的供述,被害人白某、龙某1、罗某1、陈某1、许某、舒某1、肖某、罗某2、梅某、李某2、欧某、冉某、杨某2、张某1、熊某、王某、董某2、郑某、姜某、侯某、安某、刘某1、游某1、游某2、石某1、吴某、娄某、冯某、雷某全的陈述,证人石某2、陈某2、罗某3、向某1、向某2、何某、张某2、丁某、刘某2、龙某2、龙某3等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29份,附照片119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共计29份,附照片262张,现场示意图5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销售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口县豪爵摩托车销售店证明,购买单据,刑事判决书二份,江价认字(2017)57、58、60、61、62、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思发价认(2017)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铜市价认字(2016)4号、铜市价认字(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铜)公(司)鉴(法物)字[2016]363、372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8张,鉴定意见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梅昌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昌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昌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昌波盗窃金额81548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梅昌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昌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昌波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昌波在庭审中提出2016年12月5日,其在被害人许某家中只盗窃得小米Ⅳ手机1部、老人机1部及现金400余元,对指控其盗窃得老凤某千足金项链1条、周某千足金耳饰1对、老凤某千足金芙蓉石挂坠1个不是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害人许某曾经购买过老凤某千足金项链1条、周某千足金耳饰1对、老凤某千足金芙蓉石挂坠1个以及上述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5424元,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盗窃以上财物的证明目的,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解意见能够成立,应从盗窃数额中予以减除。综合被告人梅昌波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昌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二、从被告人梅昌波处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本案被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友军人民陪审员  舒继学人民陪审员  金林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