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赵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小区。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公司家属院。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秦某自愿履行案件标的款6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某案件款2800元及迟延履行金22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款11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革审判员 赵剑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