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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明吕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志辉饭店劳务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吕,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志辉饭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258号原告:马明吕,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志辉饭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龙涌沙滩。经营者:杜志祥。原告马明吕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志辉饭店(以下简称为志辉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志辉饭店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志辉饭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马明吕报酬10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6年3月15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后勤总管,工资为每月3300元。2016年10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倒闭,共欠原告7-10月份的工资10100元,被告当时承诺于2016年11月份结清工资,但一直��缺少资金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于2017年4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部门以原告在受雇被告期间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客观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志辉饭店是杜志祥于2000年5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马明吕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原告遂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志辉饭店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仲裁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仅是对是否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程序上的裁定,并没有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明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清 华人民陪审员 ��邱高旺人民陪审员 董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健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