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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洪炼与徐寿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炼,徐寿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606号原告:陈洪炼,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徐寿祥,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秀英,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洪炼与被告徐寿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洪炼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洪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洪炼撤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陈洪炼负担。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