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银珍与赵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珍,赵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珍。被执行人赵有良。申请执行人刘银珍与被执行人赵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银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有良给付本金111434.54元、案件受理费1305.00元。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有良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有良未履行本案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有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有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银珍本金111434.54元、案件受理费13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