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634号原告: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董家湾冻品批发交易市场附50号。法定代表人:杨丽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张峰社区居委会中峰一组兴苑路156号。原告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润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护苗学生营养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益润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润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昆明益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臣人民陪审员  顾金梅人民陪审员  周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