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洪树、宁心得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树,宁心得,孙宗发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洪树,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心得,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孙宗发,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孙洪树因与被上诉人宁心得、原审被告孙宗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孙宗发的送达程序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洪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