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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盛昌五金经营部与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盛昌五金经营部,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盛昌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谢济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蛇形山镇。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人代表李祖钰。被执行人陈正年,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朱良桥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盛昌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陈正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434元,株洲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正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