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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徐子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徐子洪,王巧云,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9-563-1、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621158E。负责人:韦秋英,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20253-2。法定代表人:徐子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子洪,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工业园区云峰毛田区块。组织机构代码:57170519-4。法定代表人:王巧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徐子洪、王巧云、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级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徐子洪、王巧云、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徐子洪、王巧云、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亭路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70、01××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4)第3168号]。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鸿盛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石亭路7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70、01××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4)第3168号]及厂房内的一批存货和被执行人浙江鸿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