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化州市人民医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名市华鑫贸易有限公司,化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财保10号申请人:茂名市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四路66号4楼401房,组织机构代码914409006824730155。法定代表人:成艳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化州市河西区教育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泽红,该医院负责人。申请人茂名市华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账户(账号44×××22,限额7056016.62元)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名市华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化州市人民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账户(账号44×××22,限额7056016.62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锦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