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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柏森与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森,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015号原告:李柏森,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艳,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播局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依兰县三姓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全兴,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军,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职员,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李柏森与被告依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柏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双方协商,已经自行解决纠纷,原告李柏森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柏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723.80元,减半收取计1861.90元,由李柏森负担。审判员  崔景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