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林,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民,王建忠,南通金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洪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4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林,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民,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忠,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世纪大道198号世纪财富中心22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其,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王春林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王伟民、王建忠、南通金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张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7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林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启德公司、王伟民归还委托经营理财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10500元,合计310200元(利息结至2016年11月底);2、判令启德公司、王伟民支付违约金3万元(按协议规定30万元的10%计算);3、判令金旺公司、王建忠、张洪其承担担保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启德公司、王伟民、金旺公司、王建忠、张洪其承担。被上诉人启德公司、王伟民、金旺公司、王建忠、张洪其均未作答辩。王春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启德公司归还投资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利息21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2、要求启德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按协议规定30万元的10%计算);3、要求王伟民、王建忠、金旺公司、张洪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启德公司通过金旺公司等被告以宣传、推销等方式,向当事人吸收存款,且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林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启德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春林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春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茜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