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5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永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436号之一原告:何永,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大楼206、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45816。法定代表人:余小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仕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何永与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79元,实际收取179元,由原告何永负担。审 判 员 黄滟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戴毅力书 记 员 任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