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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远柏与向菊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柏,向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远柏,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菊兰,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远柏与被执行人向菊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7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吴远柏支付赔偿款15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8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