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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亚静、马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亚静,马树辉,韩超,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亚静,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马树辉,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韩超,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郑静,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齐亚静申请执行马树辉、韩超、郑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静在中国工商银行04×××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