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何贵芹与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芹,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017号原告:何贵芹,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子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原告何贵芹诉被告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贵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贵芹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何贵芹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