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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16号之二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伟,男,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案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川刑终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熊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熊伟履行(2012)川刑终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书确定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熊伟的银行账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证券、支付宝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鱼塘镇营业所有存款人民币316元,已依法划入国库,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洪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