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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润飞、杨仕国等与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飞,杨仕国,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429号原告:陈润飞,女,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杨仕国,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0809258。被告: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56885285,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瑞丰新城第7栋1单元13层4号房。法定代表人:孙正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609364。原告陈润飞、杨仕国与被告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润飞、杨仕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润飞、杨仕国与被告贵州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处理,原告陈润飞、杨仕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飞、杨仕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00元,由原告陈润飞、杨仕国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