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传洪与张夫英、曾祥军拘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洪,张夫英,曾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高传洪,男,生于1959年4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5904186475,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农工,住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南湖办事处永城队。申请执行人:张夫英,女,生于1960年6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6006256480,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农工,住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南湖办事处永城队。被执行人:曾祥军,男,生于1974年10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41027565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住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平原垸办事处一队78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祥军拘留一案中,已完成拘留,被执行人曾祥军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