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锦杰、邹小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锦杰,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曾锦杰,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邹小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执行曾锦杰与邹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邹小平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曾锦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3145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