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颖,女,生于1967年10月27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颖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合符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宏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闵 搜索“”